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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,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

模如下:
一、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: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。
二、從事農、林、漁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:未滿二公頃者。
三、修建鐵路、公路、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: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。
四、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。
五、開發建築用地: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。
六、堆積土石: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。
七、其他開挖整地:挖填土石方,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。